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04 10:52:02
點閱:115
附件: |
原函影本及附件(3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30330127_ATTACH1.pdf、376470000A_1130330127_ATTACH2.pdf、376470000A_1130330127_ATTACH3.pdf)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
一、 |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
正本: |
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參議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含附件) 、本府人事處考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