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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宜程 - 人事室公告 | 2016-10-02 | 點閱數: 53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有鑑於退休公教人員給與隨時空環境已有所改善,為期資源合理運用,落實照顧弱勢,行政院已於今(8)日核定,自106年度起發給規範修正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以及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由各機關在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酌贈三節慰問金。至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考量其在職從事基層勞動工作等特性,仍依原規定辦理。

人事總處進一步說明,三節慰問金係在早年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較低的環境下所採取的權宜措施,行政院曾於89年11月間檢討調整後,除仍包括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外,係以退休(職)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者為發放對象。此次修正,一方面係參酌過去立法院審查預算案過程各方關注的慰問金部分予以調整;另一方面,也賦予各級政府仍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再予衡量的空間,亦即是在前述行政院修正的發放條件及發給數額範圍內,得再從嚴規定。至於其他與退休人員聯繫或退休時相關的必要作業事宜,均未受影響。

人事總處又表示,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係屬贈與性質。此次修正後,將在106年春節即一體適用於所有新退或已退人員,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因目前對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人員已有發給年節照護金之做法,而退職政務人員因職務性質與常務人員有別,故均不予發給。又依前開修正推估,退休公教人員發放人數將由目前每年17萬餘人縮減為約1萬5千人;每年所需經費則為目前約9.5億元降為9千萬元。至於維持發放的退職工友,約3萬餘人,年需經費約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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