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彰化縣立北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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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201421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檢附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遴薦人員/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範例各1份(共5件電子檔) (376470000A_1120142186_ATTACH1.docx、376470000A_1120142186_ATTACH2.doc、376470000A_1120142186_ATTACH3.docx、376470000A_1120142186_ATTACH4.doc、376470000A_1120142186_ATTACH5.docx) |
主旨: | 請依規定推薦優秀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民國112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傑出貢獻獎)選拔,並於本(112)年5月10日(星期三)將「遴薦人員/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府(無則免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2年4月13日部管二字第11255613161號函辦理。 |
二、 | 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
(一) |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1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二) |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1、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按:自107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2、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13條第2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三) | 另依激勵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三、 | 依據前揭規定,本年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
(一) | 個人獎部分:貴機關學校推薦個人組參選人,請確實審核參選人之具體事蹟符合激勵辦法第11條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並查核其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同時審酌官等、職務、性別及獎從下起之獎勵原則擇優舉賢,且推薦參選人數至多以1名為限。另本年個人組之專業屬性類別,分為1、行政、法制與文教;2、審檢、調查與安全;3、衛生、醫療與環保;4、經建、農林與財金;5、工程、技術與交通;6、警消、海巡與移民等6類,請自行審酌業務特性,參酌本年傑出貢獻獎個人組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及相關人員對照表(如附件1),並於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2)之專業屬性類別選項欄位,勾選其中1個類別推薦參選人,俾據以作為選拔個人組參選人之參據。 |
(二) | 團體獎部分:請貴機關學校推薦團體組之參選團體名稱,以不超過25字為原則。又推薦參選之團體組數至多以1組、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25名為限,並宜避免有個人組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組參選成員(或同時為2個團體組之參選成員)之情形。 |
(三) | 審查表件部分: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同附件2)、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3)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組參選人均以8頁為限,團體組參選團體均以12頁為限,均請以14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24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或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如附件4)。此外,請於填寫本年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時,詳述參選人之特殊功績或具體事蹟之貢獻程度,俾利評審委員能詳細審酌參選人之個人表現,使遴薦及選拔作業更臻公平合理。 |
四、 | 復按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3點及第10點規定,請貴機關學校依限(本年5月10日前)推薦具激勵辦法第11條所定各款傑出事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並審慎查核其確無前開消極資格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對所推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離職退休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本府;其有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推薦。 |
五、 | 另為配合銓敘部網路報送系統,請貴機關學校填具「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之電子檔及相關佐證資料(檔案請以word檔格式儲存,如內含圖片檔請壓縮在200kb左右,佐證資料至多4份,每份不超過10MB),俾利辦理後續選拔事宜。 |
六、 | 檢附專業屬性類別之範圍、遴薦人員/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範例各1份。 |
正本: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考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