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114年「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年 節照護金審查請領名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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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1-19 09: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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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照護金審查請領名冊(電子檔1個) (376470000A_1130448523_ATTACH1.odt) |
主旨: |
檢送114年「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年 節照護金審查請領名冊」1份,請各機關學校詳加審核後, 於本(113)年11月25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核辦(無者免復 ),請查照。 |
一、 |
依據「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辦理。 |
(一) |
民國68年12月31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除已由當地社政機關列為低收入戶者為優先對象外,係指並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2、 |
有不動產之固定收益,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
3、 |
投資或經營事業,開設商店,每月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
4、 |
在公私金融機構有存款,每月利息所得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
5、 |
以軍公教人員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金或月撫卹金,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
(二) |
前項所稱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1萬6,500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新臺幣2萬7,500元。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退休公教人員父母、配偶或子女與退休公教人員共同生活並依賴其扶養者,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提高一倍。 |
(三) |
民國59年7月1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其申請年節照護金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均予發給。 |
(四) |
發給標準:退休公教人員本人之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年節照護金,每節發給新臺幣2萬3,200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新臺幣3萬9,800元。 |
三、 |
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確實審核後填復相關表件,並請於本年11月25日(星期一)前將核章紙本免備文逕送本府核辦,電子檔案請回傳至winnie1104@email.chcg.gov.tw。另經本府核定照護之人員日後若有照護原因消滅情事,請即時函知本府。 |
正本: |
彰化縣議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