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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腕玲 - 人事室公告 | 2022-08-26 | 點閱數: 106

彰化縣立北斗國民中學教師聘約要點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11年7月7日北國人字第1110002959號公告

一、本聘約要點依據94年6月14日府教學字第0940110182號令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與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並於上班時間維持行政中立。

三、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或其家庭資料。

四、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五、教師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實施教學評量與補救教學、注意教室管理,維持良好教學品質、認真批改作業。

六、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及配合其他行政教學之義務。兼任導師、行政職務人員安

    排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七、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生活公約之擬定、晨間活動、早自修、午餐及午休之督導,教室整潔之美化、節約能源、缺曠課處理、班會紀錄簿、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八、教師應秉持教育愛,以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確實遵守法令合理管教學生。

九、教師負有管理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十、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十一、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二、教師出勤差假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技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進修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十四、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退撫基金、健保、教師會之權利與義務。

十五、教師之聘任、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

      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

      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七、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八、教師應注意刑法227條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相關規定

十九、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未應聘並經學校再通知一次仍不應聘者視為卻聘論。

二十、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評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評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ㄧ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

二十一、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經學校教評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議決辦理。

二十二、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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