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 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 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茲以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後對於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之旨並未變更,現行服務法第14條第2項係就經營 商業之情形為例示規定,是服務法所稱「經營商業」範 圍,除採形式認定外,尚包括實質認定,其中對於公務員 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不論有無收取報酬,均...
觀看完整文章